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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篇社論“ 知識產權和生物技術的創新:為了保護或不保護 “鴨梨弗里德曼博士,總經理商業生物技術學報編輯發人深省和領導寫。 社論強調的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並在專利,價格控制,並在生物技術領域的研發投資的問題,他們的藥品生產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差異。 的言論表明,發達國家的技術生產者有利於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動機的創新和明顯的貿易,而發展中國家利用成本低得多,它的好處是“技術消費者通過建立一個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雖然它是合乎邏輯的,所有國家,無論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應提供最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它認為,“發達”和“發展中”國家有沒有法律上的定義。 世貿組織成員已經宣布,他們是否是“發達”或“發展中”國家與一個開放的選項,挑戰成員作出的規定提供給發展中國家使用的決定,為自己。 也有人認為在協議中,發達國家需要最高綱領的知識產權制度,因為他們是高度創新和強有力的知識產權制度在這方面提供必要的激勵。 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需要最低限度的知識產權制度,因為它們很難創新和技術往往淨進口國。 這些規範也已形成了1970年的印度專利法的基礎上為'發展中國家印度。 印度專利法的修訂,及時印度專利(修訂)1999年,2002年和2005年的行為推動印度的創新(產品專利)制度,在其知識產權政策。
今天,雖然,印度繼續保持了“發展”的國家,它也被認為是一個“技術熟練”,因此,作為一種創新的發展中國家。 因此,在當今時代,知識產權的舊定義的基礎上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展之間,不能與印度的分歧。 像印度這樣一些發展中國家比別人更加科學先進,為幾十年來在教育,醫療基礎設施和生產製造能力的投資。 印度承載更比任何美國以外的國家,已經由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批准的藥品生產設施。 印度的生物技術產業的管理本身實力的合同研究,臨床研究和合約製造服務失去專利保護的生物製劑在當地的銷售,以及在中東,非洲和亞洲市場的監管寬鬆的定位。
不幸的是,印度的專利制度,並沒有出現到被滿足發達國家給予印度,儘管“技術主管”像軟件和藥品的某些技術領域已不尚未目睹,像生物技術生物醫學公用事業部門的“創新”的任何顯著水平產品和工藝。 近日,在總部設在美國生物技術工業組織(BIO)的批評印度的專利法的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一直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優先觀察名單”,印度的其他一些國家,以使印度的專利法更符合與西方的知識產權保護。 顯然,有需要澄清,這裡將要討論的一些問題和關切,如第3(d)項下的專利性標準,並在印度的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價格控制和成本差異創新的詩句通用生物技術藥物臨床數據的保護和排他性的知識產權任務和前,後授予專利反對印度的生物仿製藥生產廠家使用的規定。
- Viren Ko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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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好的文章。 上午一名尼日利亞學生學習生物,我希望做我的主人,在生物信息學在印度的紀律。 謝謝。
這是一個偉大的文章,我很喜歡它,並鼓勵您張貼更喜歡它。 我認為,它的不切實際的期望發展中國家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發達國家的規模。 在同一時間,很難指望西方公司給他們的IP。
這是一個很好的文章...我認為不切實際的期望發展中國家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發達國家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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